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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税新政 房屋赠与过户费

来源:房天下 2012-08-15 17:21:00

[摘要] 2009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与房产过户税新政

【房屋赠与过户费】房地产赠与个税新政对二手房市场影响不大

2009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分别为: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此,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及权证部门对新政前后房产赠与及转让环节的税费变化做出了以下分析:

《通知》规定,在以上两个环节中,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遵循不同的计算方法:首先,在赠与环节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例如,李某赠与王某一套建筑面积70平米,总价60万元的普通住宅,王某应缴纳的个税为:[60万元-0.28万元(公证费40*70)-2.58万元(过户费60*4.3%)-1.8万元(60*3%)]*20%=11.068万元。

其次,在转让环节,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上例中捐赠人李某购买该套房屋购置成本为45万元,将房产赠与王某之后,现王某欲将房产以65万元的总价出售,那么在转让环节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万元-45万元-0.28万元-2.58万元-1.8万元-11.068万元-1.95万元(转让过户费65万元*3%)]*20%=4644元。

此外,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认为,新政中向”赠与环节”中免征范围以外的赠与行为征收个税,将有效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行为,但由于相关细则目前尚未出台,因此短期内对当前二手房交易则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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