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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我市印发《济宁市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在查清全市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以下简称“采空区”)基本情况的同时,开展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
日前,我市印发《济宁市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在查清全市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以下简称“采空区”)基本情况的同时,开展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目标在3年内完成全市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采空区治理任务,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次将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部署和推进非煤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对经调查评价确认稳定性较差、危险性较大、可能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失的非煤采空区,优先安排资金,优先开展调查,率先开展隐患治理,切实防范调查治理工作期间发生采空坍塌事故。为确保实效,方案还明确了时限要求,对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要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采空区治理大致分为5个阶段:开展采空区调查评价(2016年9月至10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中介机构对采空区开展详细调查,开展危险性评价,编制采空区分布图、建立采空区数据库,为综合防治提供基础依据。编制采空区防治规划(2016年11月至12月),根据调查评价结果,组织编制采空区防治规划,防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防治规划图、重点防治工程规划表四部分。编制采空区防治方案(2017年1月至3月),根据防治规划,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对存在突发性采空坍塌隐患的重点采空区逐个制定具体防治方案;采空区防治方案由防治方案文本、施工图及附件三个部分组成。实施预防和治理工程(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根据防治方案要求,实施重点采空区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组织治理,直到合格为止。检查总结(2018年11月至12月),采空区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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