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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来源:房天下 2012-08-09 16:51:00

[摘要] 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 1、建立日常物业管理制度。 2、 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主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 100%持有 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2003]1864 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 (鲁价费发[2004]205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 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范围内经工商 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 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 、商场(商埠) 、宾馆(酒店)等非 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

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 主管部门负责全

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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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

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 收费分别实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 收费实 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 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

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 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 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

门核 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 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 、商场(商埠) 、宾馆(酒店) 等非住宅提供

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 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 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 商议定。

(五) 安装并使用 空调、 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 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设 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

出费用 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 为体现“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 府

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各等级收费基准价上 下浮动幅度为 10%。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 标准按四级 收费标准以下确定。收费等级由物业服务

企业提 出申请,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 主管部门按照 《济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考核、确定。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

个小 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每两年 评定一次。

第八条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 自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 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适当高于住 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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